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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永州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》摘要

编辑:罗亚岚 2017-03-16 10:22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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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永州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》已于2017年1月27日印发,现摘要如下,请各部门各单位、各工作人员认真遵照执行。

第三条:严禁公务活动饮酒,外事活动、市外客人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。

第四条:严禁工作日早、中餐饮酒。

第五条:严禁酒后执行公务。

第六条:严禁酗酒、赌酒、斗酒、强行劝酒、酒后滋事以及着工作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行为。

第七条:本办法所称的饮酒,包括饮用白酒、米酒、红酒、洋酒、黄酒、果酒、啤酒以及其他酒精类饮料等。

第八条: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,把贯彻执行本办法所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,确保令行禁止。

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,带头不喝酒、不劝酒,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办法,并管好班子,带好队伍,确保制度落到实处。

第九条:各级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中酒类开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,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,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,严禁隐瞒案件线索。市、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,通过明查暗访、投诉举报、专项检查和抽查等形式,切实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第十条: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实行一案多查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,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通报、诫勉、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领导干部因饮酒贻误工作、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,一律从严处理。对执行办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,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,还应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。

编辑:罗亚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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